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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性惩罚(古时候的惩罚方法)

作者:佚名|分类:秘境

大家好,今天来给大家分享古代性惩罚的相关知识,通过是也会对古时候的惩罚方法相关问题来为大家分享,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的话,希望大家别忘了关注下本站哈,接下来我们现在开始吧!

1古代女人犯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古代还有哪些“妇刑”?

在古代,通奸又被称为“和奸”,历代都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各个朝代并不相同。此外通奸的女性除了被送交官府按律处置外,还可能会面对私刑。下面我们就这个话题,展开讨论一下。

中国古代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尚书》中提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对于通奸的男女,都要处以宫刑。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大多还是按照《尚书》来处置通奸犯,不过也有一些变化。比如说以严刑峻法著称的秦国,就规定通奸犯要直接处死,甚至还鼓励民众见到有人通奸可以直接将他们杀死,对通奸者极为不友好,简直是十死无生。

到了汉代,情况有所好转,通奸犯中的男性改为宫刑,女性虽然还是死刑,但是允许赎买。只要丈夫愿意原谅或者娘家有钱想保人,出钱就可以保住性命,总算不是必死的局面了。

而唐朝时,由于社会风气本身就比较奔放,通奸这种事已经不算什么大事了,律法上相应的规定就更加宽松,规定“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说流放一年半到两年,就没事了。

宋代对于通奸者的处罚大体上延续了唐朝时的规定,可是到了元朝,通奸罪的处罚再度加重,首先规定本夫可以在捉奸时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当然,除了本夫之外,其他人不得杀人,这一点比秦朝时要好一些。其次,如果本夫不是将奸夫淫妇杀死,而是扭送官府,那么通奸的男女都要受杖刑,特别是女性,还要“去衣受刑”,脱去衣服再打,这样通奸的女性除了受杖刑之苦外,还要受到羞辱,可谓悲惨。

明清两代对通奸罪的处罚,基本和元朝一样,《明律集解附例》和《大清律》都规定捉到通奸者时,本夫可以选择当场将他们杀死,或者扭送官府打板子。

以上就是古代官府对通奸者的处理方式,而当时宗族势力强大,很多事情可以由宗族按照宗法处置,而不是经过官府,官府对此也是予以默认,这就导致了私刑的出现。而通奸一事往往关系宗族颜面,所以犯了通奸罪的女性,除了可能被送交官府外,也可能直接在乡里被处以私刑,这种私刑一般以羞辱为主,常见的有游街、木驴、浸猪笼等等:

为了羞辱通奸的女性,将她们游街时,通常会把受刑女子扒光衣服,并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面写明女子姓名、罪行。押着游街的族丁还会手持铜锣,边走边敲,大声宣读她的罪行。围观的乡民还会往罪妇身上扔烂菜、石头之类的东西,以示惩戒。

游街的升级版就是木驴。真实的木驴没小说里那么邪恶,也就是把受刑女子手脚捆在木架、或者是用钉子把手足钉在上面,然后由人抬着或者用牲畜拉着游街。比如说《水浒传》里的王婆,被判剐刑以后,就是被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固定在木驴上,押送刑场。

浸猪笼顾名思义,就是把人装在猪笼里,往水里一扔。需要注意的是浸猪笼并不一定都是死刑,有些只是浸一段时间以后就拉起来,目的还是为了羞辱对方,不过因此而死的女性为数也不少。

以上就是古代对通奸罪的女性常见的处罚方式。不过其实这种处罚方式大多也是男女通用,真的要说专门针对女性的“妇刑”,比较常见的就是幽闭了,也就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非常残忍。当然,也有一些冷门的处罚女性的方式,其中也不乏酷刑,不过没有代表性,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2中国古代如何惩处强奸罪(组图)性犯罪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出现了“强奸”、“轮 奸”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另外,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族礼”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

3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

俗话说,万恶淫为首,强奸更是淫之首恶,强奸行为令受害人身心俱损。现代惩治“强奸罪”,轻者判几年刑期,重者无期徒刑。那么古代呢,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

“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

“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律中,《唐律疏议名例》中的“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中的“强奸”,便是性犯罪。唐代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

唐代:判刑较轻,但重者处死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对强奸罪更是“罪加一等”,从重惩处。

《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通奸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强奸罪加一等就是判刑两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唐代也有判处死刑的,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就记载了一则发生在唐代的强奸案例:窦参是中唐名臣,刚做奉先县尉时,北衙禁军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竟然强暴亲妹妹。窦参接到案子后,判处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

宋朝:首创强奸幼女罪

宋代的法律基本上沿袭《唐律》,但对强奸罪的处罚比唐代更严,对强奸罪的处罚力度。《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即强奸有妇之夫,杀之,妇女不受惩罚。如果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明代短篇公案小说集《龙图公案》中的《强奸反噬》就记载了北宋包拯如何断强奸案。故事是这样的:有两个人,见朋友的老婆长得漂亮,企图强奸,未遂,被告到官府。但他们反诬朋友,称朋友纵容其妻卖淫,欲骗取他们钱财,被明察秋毫的包公识破,遭从重惩处。包拯的“从重处罚”等同于唐代的“罪加一等”。

另外,南宋创立了强奸幼女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即性侵幼女,流放3000里,强奸未遂,流放500里,造成重大伤害者,判处绞刑。

元朝:加重处罚,凡是犯强奸罪一律处死

元朝把奸淫幼女罪或一般强奸罪分开,加重处罚力度,无论是奸淫幼女罪还是一般强奸罪,都一律处死。《元史刑法志》明确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清朝:强奸男童也是犯罪

受程朱理学的影响,清朝封建礼教观念极其严格,非常注重贞操,对惩治“强奸罪”极为重视。为惩治“奸罪”,《大清律例》设立十个罪名来惩罚各种犯奸之人。

清朝时期,犯一般强奸罪,既遂的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刑;未遂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清朝把幼女的标准提到了十二岁,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判死缓(秋后问斩),即便双方自愿也同样。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

古代历来重男轻女,但是单独为男童立法的几乎没有,直到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强奸十岁以下男童者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之间男童者,判斩监候。

除此之外,清朝还规定了“同性性犯罪”,将强奸男性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强奸男性被称为鸡奸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就记载:“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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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代女子宫刑 幽闭之刑(用木槌捶落女性子宫让其不能性X)

在我国古代女子妇刑中有很多种非常残忍的酷刑,比如今天我们所要讲到的幽闭刑就是其中之一了,还有像骑木驴刑、一丈红、杖刑等等都是属于女子宫刑的一种了,那么女子幽闭刑的执行方式是怎么样的呢?其残忍程度又是如何?废话不多说,下面就一起来看正文介绍,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让女子不能性生活

幽闭刑在古代那是非常的变态残忍的,听这个名字都不像是什么好“东西”,幽闭指的就是让女性的下体像闸门一样关闭,让其不能进行性生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女子的目的。食色乃性也,就算是女人也一样少不了这方面的生活,这种酷刑却能剥脱女子的对性方面的权利,简直是丧心病狂啊!下面在来看看具体的操作方法。

用木槌捶落女子子宫

据有关资料记载,幽闭刑的操作方法很是简单粗暴,就是用木槌来捶击女子的腹部,让其体内的器官坠落,到底是什么器官呢?这个至今其实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有人说坠落的东西是子宫,也有人能为是产道前壁,但是这两种器官的坠落还达不到让女子下体闭合的地步啊,还是可以性生活的。

最后清朝一位名叫吴芗人说,在妇女的下体的深处,有一个小骨,名叫“羞秘骨”,当受到外力的严重击打之后,就会使它坠落,之后女子的下面就会像彻底的封闭,让女子无法性x。但是根据目前的医学上来说,在女子的体内也根本没有发现这个所谓的“羞秘骨”的东西,所以幽闭刑所捶落的东西到底是什么,至今都还是个未解之谜。 看完了上面对幽闭刑的介绍,你是不是对古代女子妇刑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那么请点击下一页,查看更多关于古代女子妇刑的其他刑罚,看完了你会气的牙痒痒的。

古代刑罚一丈红

一丈红其实是和杖刑的执行方式差不多,也就是打板子了,但是也是又或者规矩的,杖刑是主要用来大屁股,而一丈红是主要打女犯的腰部以下的位置,也就是大腿处了,要将人达到筋骨皆断,血肉模糊在能停止,从远处看去,就像是女子下面鲜红一片,所以就取名为了一丈红

古代女子刑罚铁裙之刑

铁裙之刑和古代女子骑木驴刑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上面我们也知道了此刑法是用来惩罚不忠女人的,那么久肯定和女子的某些私处有关了。先是用一个制成的铁衣(犹如裙子,因此而取名铁裙之刑)穿戴在女子的身上,然后将铁衣在放到火山烘烤,铁片受热之后,女人就像被受到蒸刑一样,非常之残忍

揭秘古代女子骑木驴刑

据传闻,我国古代女子骑木驴刑是主要用在宋、元期间,用来专门的惩罚那些犯了霪乱罪的女人们所用的,用一种特制的木驴刑具,来摧残女性的下体,非常之残忍,甚至会直接刺破女性的子宫,简直是非常的残忍

揭秘我国古代杖刑的执行方式

没错在我国历史中,杖刑的执行方式和我们所知的大体上是一致的,就是打板子。不过这类打板子也分为几种,第一种就是主要用来打屁股,第二种就是用来打背部,其中打屁股又被称之为是臀杖,执行方式也非常的简单,目的就是为了让犯人受到皮肉之苦,这还算是我国历史中比较轻的一类刑罚了

5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 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 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 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 杖刑 。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 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 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 私刑 ”。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 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这里的“ 寄猳 ”就是指通奸行为。

在古代,逛窑子是允许的,但与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与妻子之外的女人发生为爱鼓掌的行为就属于“奸”,男女之间“奸”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奸、二是和奸。 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时代不同,关于通奸之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到了现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属于道德问题,逛窑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说法,在古代都是讲和奸。

先秦时期的律令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妻有外夫者宫”。 这里说到了通奸的人会被处以宫刑,宫刑是非常屈辱,残忍的一种刑罚,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经受过屈辱的宫刑。

到了秦朝时,对于通奸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破坏别人家庭的都没好下场。秦律规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无罪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同理妻子杀了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没事的。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像嬴政的母亲赵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过没人敢在太后身上执行律令。

汉朝时,关于通奸的刑罚要轻一些了,两汉时期男女关系十分混乱。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汉律对于通奸的规定是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城旦舂是两种处罚,其中城旦是专门针对男性的处罚,就是筑城的意思,而舂是针对于女性的处罚,也就是舂米。虽然刑罚比较轻,但期限却是无期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不过汉文帝改革后,期限最高变成六年了。

唐朝的时候,虽然皇家男女关系混乱,但对通奸之人的处罚也不算很轻。《唐律》中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也就是说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会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板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伤。

七出之条就是从唐朝开始,假如妻子与他人通奸,这就属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认先奸后娶,也就是说,假如两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关系后再结婚,法律仍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风靡,使得对于封建女性束缚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统》中,关于通奸写到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也就是说,对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人家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对于通奸的处罚严酷程度到达顶峰,允许捉奸,允许动用私刑,甚至于可以当场杀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还有很奇葩的一点,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时必须要捉奸捉双,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板子的。

因为通奸可以动用私刑,所以民间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猪笼,电视剧中就经常有浸猪笼这样的场景。

到了民国时,通奸还是作为罪名存在的,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奸的罪名就被废除了,现在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不过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视为丑恶行为,男女通奸被发现后两人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历朝历代对犯通奸罪的女人处罚也不相同,但是有 共同的特征——很严厉 。

在 秦朝 ,一旦发现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直接处以极刑 ,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

在 汉朝 ,先是延续了秦朝的刑罚,汉文帝时期相对比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会被处以 宫刑 。

在 唐宋 时期,因为国风比较开放,对通奸罪更为宽容。犯人只需要 在监狱中待上两三年 ,就可以出来,至少没有生命危险。

在 元明清 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又变得严厉起来。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 脱去裤子,接受杖刑 ,且不说杖刑带来得皮肉之苦,在众目睽睽之下脱下裤子,已经是对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处罚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 在清朝 ,丈夫在妻子受罚后,还可以 将妻子卖给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骑木驴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脱光,将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从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罚才算结束。

幽闭

男人宫刑,女人幽闭。所谓幽闭,就是用木棍狠狠地击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宫剥落。女子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浸猪笼

这是我们在电视剧中最常看到的处罚,将通奸的男女装进猪笼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说什么。

总而言之,古代对通奸及其厌恶,尤其是对通奸的女子极其残忍。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诗经序》说到:“ 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

但《诗经序》中也提到:“ 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 ”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说:“ 食色性也 ”,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会无视礼义,管不住自己下半身。这时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处罚不合乎礼义的罪责,例如通奸。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坏生殖机能,可谓十分残忍。

虽然《尚书》规定很严厉,但是到了孔子说的“ 礼崩乐坏 ”的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赵氏孤儿”案的诱因了。赵婴齐是晋国大夫,和侄媳妇赵庄姬私通,导致了“赵氏孤儿”惨案。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认为“淫奢逾制”,应该用刑罚加以制裁。李悝编写的《法经·杂律》中规定:“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此时通奸仍然延续《尚书》规定,对通奸之女施以宫刑。

秦始皇时期,因为母亲和嫪毐通奸,还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对于通奸尤为深恶痛绝,法律规定也及其严苛。

《秦律》规定对通奸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史记·始皇本纪》说:“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杀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汉朝,对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汉末三国时期,曹操专好人妻,还霸占了张绣婶婶,逼得张绣反叛,差点丢了性命。

两晋南北朝不说,命都朝不保夕,谁还在乎那点破事。

隋唐开始,人们对待通奸又开始严厉。

唐律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元朝法律《大法令》规定:“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杀死通奸之人和杀死强奸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也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

《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清朝法律借鉴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许对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如果只是杀死奸夫,丈夫没有追究奸妇责任,官府仍然有权利追究奸妇的责任。

我们看影视剧中对于奸夫淫妇的处置,如浸猪笼、阴刑、木驴等,多来自清朝时期。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当然了,某些特权阶层并不受法律约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古代女子深屈简出所以与人通奸的几率也很小,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与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了通奸罪的相关法律,当然在民间也会有私刑的毕竟在当时女性通奸是罪大恶极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而一旦被发现那下场是非常惨不但要受到变态的酷刑还会受到万人辱骂就连娘家也会受到牵连。

古代还有一种“妇刑”又称兽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总之在古代通奸被发现是很惨的,就算到了现在虽然不会有酷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里。《尚书》里有一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这句话的意思是,男女之间如果通奸,那么是要受“宫刑”的。

说到“宫刑”,有些人就纳闷了,男性的宫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阉割”,那么什么是女性宫刑呢?

女性宫刑又叫“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在《尚书》里。

至于“幽闭”是怎么回事,在《碣石剩谈》中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也就是说,最早的“幽闭”是用木棒不断打女性肚子,最终让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到了后来,对于“幽闭”之刑,执行方法也变得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听了就觉得害怕。

《坚瓠集》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在清朝顺治年间。有一个人,看上了一个大户人家的奶娘。

大户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谁都能碰的,这人就经常偷偷和奶娘见面,时间久了,两人日久生情,最终决定偷偷房事。

“纸里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既然是大户人家,又怎么能容忍自己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为了惩罚这个奶娘,这家老爷竟然请人打造了一把小锁。

小锁打好之后,老爷又让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两个阴唇部位钻了小孔,然后将小锁锁上,还把钥匙丢进了井里。

受到这样的刑罚,奶妈真是痛不欲生,阴部就是走路都觉得疼痛,最终还是请了开锁匠,才打开了锁。

这种执行“幽闭”之刑的方法,真是变态至极。

“幽闭”之刑,后来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说文》一书里,把“啄”解释为击打的意思。其实“啄刑”也是用东西击打女性,不过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击打女性“趾骨”致其破碎,其实这里所说的“趾骨”,就是女性阴部那块骨头,也就是说是要用东西不断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一来,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

“幽闭”在《诗经·大雅》里也解释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坏女性阴道,不过这次手段更加残忍。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长王王后昭信,因为和一个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风吃醋,处处打压陶望卿,陶望卿最终投井自尽。

陶望卿死后,昭信还觉得不解气,就让人把她的尸体打捞上来,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进陶望卿阴道,摧毁她的阴部。这就是所谓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贞洁,在男尊女卑的 社会 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惩处手段,真是有些令人发指。

说起这个,我有点想吐槽啊,为啥通奸罪里,总是女人受到的惩罚最重啊。不仅身体受罚,还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么劈腿之类的事,那“荡妇羞辱”就来了。

当然,古代对女人更为苛刻。

1.沉河 不用说,就是扔河里淹死。

2.浸猪笼 就有点惨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进猪笼(装猪仔的竹笼)里,在开口处拴上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罪行轻些的,就让其露出口鼻,浸若干时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过程中,还让许多人围观。

3.坐木驴 最为羞辱残酷.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桩,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话在木桩顶端,使木桩戳入阴 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受折磨,然后押赴刑场处决.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对于那些怀了“野种”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诛。

2.唐朝略有松动:"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正当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之《刑法志》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袭元朝的规定,只是加了三杖,变以杖九十。

这些通奸罪的刑罚通常只针对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规定中才有“与其相奸者,亦同”的条款。

由于古代贞操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头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强 奸,最后羞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强人打死,方才显得贞烈,否则即使旁人选择原谅,也会受到他人白眼,约等于受活刑。

由于礼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与人私通,也被归于通奸,受上述刑罚。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轨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罚与侮辱也远高于男性,是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 社会 ,婚内出轨事,人们对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这也是 历史 传统的影响吧。

何谓“通奸罪”呢?简单的说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是古代的一种罪名,随着 社会 的发展,当今 社会 没有了“通奸罪”,它现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换言之,现如今对“通奸”持宽容态度,只要不影响 社会 稳定,男女之间的私情自我约束和检点就行了。

这一点儿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对通奸是坚决打击的,并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有多严厉?

据上古时《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

即没收男女“工具”,实施“宫刑”,这对于“奸夫淫妇”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这应该是对“通奸”最严厉的惩罚。

【秦朝】对通奸,即“私通”一般处以极刑,规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杀之。也就是说私刑也合法,规定对淫妇人人得而诛之。这是很严厉的刑罚。

【汉朝】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即延续秦时法律,一旦发现奸夫淫妇可杀之。

值得一说的是,汉文帝刘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动了恻隐之心,说别杀死奸夫淫妇了,把他们阉割了吧。说实话,这样做还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渊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统,他反隋时还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无所谓,故唐朝是最开放的朝代。比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诗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其实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轮美奂,现在看来其实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痴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鉴于此,唐朝对通奸罪罕见的宽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宋朝】赵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继承了下来,奸夫淫妇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宫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对男女性事越宽容,不知亲们赞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刚开始对通奸很仁慈,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当场捉奸杀死奸夫淫妇,也就是说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可把奸夫淫妇送官府,官府对不忠妻子进行惩罚。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我估计超过八十大板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轨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番改革。但在处罚“私通”方面继承了元朝的法律。不过在打女人屁股进行了细分:“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关后,允许抓奸,允许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诱奸”这一条,“诱奸”原称“刁奸”。按清朝规定:“对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国】民国时期《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关于通奸罪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从一而终”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是“零容忍”。由于允许私刑,由此派生出“侵猪笼”、“骑木驴”这两种民间惩罚。

【侵猪笼】就是指把犯人放到猪笼里投到河里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经常用此惩罚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猪笼”原本是方便运猪的工具,到后来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长或者长辈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淫妇装进猪笼,罪行轻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长有生杀大权。

【骑木驴】把偷情的女人或者淫妇放到一个木驴状的凳子上,凳子中间竖着一根长半尺的木橛子,刚好插入淫妇的下体。

衙役们抬起木驴去刑场,在行进的路上,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动,淫妇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听来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卖力的抖动,亲们脑补一下场景去吧。

淫妇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达刑场后基本站不起来了,随后淫妇被砍头。

【打屁股】把淫妇的下衣褪去,当着众人的面行杖刑,这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

古代的女人对屁股包裹的很严实,没见过阳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给观看者以强烈的刺激,而对受刑者则是莫大的屈辱。

讲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体的痛强似百倍,这也是官府对淫妇实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杀了。

文/秉烛读春秋

我是 历史 伶俜者,你来问我来答。

在古代影视剧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会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惨一点儿,就要浸猪笼了。

而在中国 历史 上,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从徒刑到当场杖毙。不过在每个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罚也会较轻,女的要更重。

秦朝对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诛之,不需要报告官府,而且杀人无罪。

汉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杀。

唐宋两朝较为温和,一般以徒刑为主,这也是受了当时胡文化的影响。

元明两朝又恢复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罚时,还必须脱衣受刑。

清朝入关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基本上也是杀死通奸者无罪,女的脱衣杖刑。

现代的通奸划分为了道德问题,不再接受刑罚,能监督这一行为的只有 社会 的舆论和自己的理智了。不过据说现在正在考虑将其加入刑法当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谈恋爱或者有过性行为。古代律法非常森严,而女性对性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则会受到各种具有侮辱性的残酷的惩罚。换句话说,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来换取一时之欢乐。

具体的惩处手段有很多。

1.浸猪笼

浸猪笼是影视剧里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也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猪笼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浸猪笼主要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来举行。具体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然后用绳索将她吊起来,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情节严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骑木驴

木驴就是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骑木驴之苦。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驴上,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她的下体,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3.“缝阴术”

缝阴术属于私刑。就是用针线把女性外阴部位硬生生缝合起来,具体实行起来极为下流,所以一般只有民间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据说有两种使用情形,一是丈夫处理自己红杏出墙的妻子,二是妻子用来对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闭

幽闭属于宫刑中的一种。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写到,说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落下某个器官,此后只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还有一种椓窍法,效果同幽闭之刑一样,都是为了摧毁女性的阴部。

总的来说,古代处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惨绝人寰的惩罚方式。

6古代对女人的刑罚极其可耻,让人难以忍受,都有哪些?

古代对女人的刑罚极其可耻,让人难以忍受,都有哪些?古代对女人的刑罚极其可耻,让人难以忍受的都有五刑鞭打、藤条、学徒、流放和死刑,除终身刑和体罚外,还增加了监禁。

中国古代的刑罚一般分为两类:五刑和侮辱刑。这五种惩罚的范围是隋朝,隋朝主要是在隋朝之前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体罚,而大埔为无期徒刑(死刑);隋朝以后,五刑改为鞭打、藤条、学徒、流放和死刑,除终身刑和体罚外,还增加了监禁。

然而,这五种惩罚主要针对男性,不适用于女性。这是因为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各个朝代都对女性犯罪采取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例如,明朝规定所有犯罪的妇女,除了强奸和死罪的妇女外,都要负责丈夫的监护。如果她们没有丈夫,就要负责亲属和邻居的监护。她们跟随衙门,不允许被监禁。

即使是犯了重罪必须处决的女囚犯,也规定如果女性不斩首,她们将被困在隐蔽的地方,这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隐私。而那些被判处监禁和流放的妇女不会真正实施这一计划。以唐朝为例。对于被判监禁的妇女,她们要么被送往少府监狱从事缝纫工作,要么在仓库和公共坟墓中担任杂役。流放也将被轻体力劳动所取代。

但是,这会带来一个问题,即对妇女犯罪的处理过于轻率,这等于纵容妇女犯罪。例如,宋朝见过大量职业女性罪犯,如“牙齿女性”。因此,宋朝在不违反封建伦理的情况下,根据唐朝的法律,增加了四种对妇女的侮辱性惩罚。这四种惩罚并不涉及脱衣侮辱,更不用说流血和疼痛了,但它们仍然让女性囚犯非常害怕,甚至常常在受到惩罚后自杀。

第一令众也叫令众“枷号示众”,这些女囚犯将被戴上镣铐,押送到公共场所供大家观看。令众是四种侮辱性惩罚中最轻的一种,但当她被公开包围时,对女囚犯的心理威慑作用仍然非常明显。第二出家在唐朝,在皇帝去世后,无子的妃嫔通常被送到佛教寺庙出家。这原本是对宫妃的一种灵活处理方式,但后来发展成对女性的侮辱性惩罚。这是因为唐朝之后,儒家文化认为僧侣不孝顺,不崇拜父母,这与孝道和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因此,僧侣被归类为廉价民族。命令一个女人出家实际上是为了降低她的地位。在名利与生命更为重要的古代观念中,命令出家显然比公开展示更为严肃。

第三射杀一名军人妻子“射充军妻”在现代,作为一名军人嫂子无疑是非常光荣的。为什么在古代它被认为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这是因为隋唐以后,士兵的地位很低,士兵本身的一些来源是犯罪的男性囚犯。在行军和战争中,他们将犯罪女囚作为商品配给大兵,这不仅剥夺了她们的父母对婚姻的支配权,也剥夺了妇女的身份和尊严。

第四没为官妓官方妓女,也被称为营地妓女,也属于基地民族。但不要认为这是错误的。这与“妓女”有本质区别。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正式接待。这就是所谓的“表演艺术而不是自我推销”。然而,这一刑罚结合了公开展示的尴尬、枪杀军嫂的卑微、官妓的肤色和衣着与普通女性不同,因此侮辱的性质非常明显。

在注重礼仪和纪律的封建社会,它出现在公众面前“侍官”他被鄙视。虽然这四种侮辱性的惩罚都是无痛无血的,也没有公众对脱衣惩罚的羞耻感,但对于女囚犯来说,心理上的震惊和她们的家人无法抬起头仍然比生命的损失更可怕。因此,古代妇女常常在受到侮辱后羞愧地自杀。

好了,古代性惩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古时候的惩罚方法、古代性惩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05 04月

2023-04-05 06: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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