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租房信息(驻马店租房信息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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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马店公租房都有哪些小区
驻马店公租房有盘古花园小区、陈楼小区和草店小区。根据查询相关信息得知,盘古花园小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一路和乐山路,陈楼小区位于驻马店市泌阳县盘古山大道与北二环交叉路口,草店小区位于驻马店市泌阳县泌水街道南杨庄。
22022年驻马店公租房什么新规
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驻马店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具有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一年及其以上。(二)民政部门颁发的《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申请人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家庭成员人数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人数为准。原则上,一个申请家庭共同居住人口以同一个户口簿登记的人数认定。(五)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私有住房行为。(六)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七)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租房是我们国家为了缓解大家的租房压力而推出的一个福利政策,申请了公租房我们可以以低于正常的房租租赁房子,而且我们还可以领取公租房补贴。
3驻马店二手房中介哪家正规
美家地产、驻马店市置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1、美家地产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份,主要从事二手房买卖、租赁、房屋托管、银行按揭、新楼盘营销代理策划及代办房产过户等业务,比较正规。
2、驻马店市置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主要提供驻马店置家地产二手房买卖交易信息、房屋出租、各分店门店电话地址,精英置业顾问、房地产中介经纪人等信息。
4驻马店高铁站哪里租房便宜
驻马店站附近的租房比较便宜,可以在周围的街道、小区、商铺和旅馆中找到合适的住房。此外,也可以在郊区的小区和农村民居中找一些租房的机会。
5你好,我想关注一下驻马店正阳县的的廉租房信息!应该在哪查?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6驻马店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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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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